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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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》已经2004年6月19日商务部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。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或者技术进出口活动,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登记; 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。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,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报关、查验、放行手续。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主管部门。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有备案登记所需的固定办公场地,有专职管理、录入、技术支持、维护人员,并有与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连接的相关人员。
(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)
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》已经2004年6月19日商务部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。
部长:薄熙来
2004 年 6 月 25 日
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
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(以下简称《对外贸易法》)第九条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或者技术进出口活动,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(以下简称商务部)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登记; 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。
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,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报关、查验、放行手续。
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主管部门。
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行全国联网、属地化管理。
商务部委托有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)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; 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构自行办理备案登记。
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有备案登记所需的固定办公场地,有专职管理、录入、技术支持、维护人员,并有与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连接的相关人员。商务部(以下简称“备案登记网”)。 设备及其他条件。
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构,商务部可以出具书面授权函,在商务部统一监管下加盖备案登记印章,并向社会公布。 备案登记机关凭书面委托函和商务部备案登记印章,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。情况发生变化,不符合上述条件,不遵守本办法的
第六条、第七条规定,商务部可以撤销对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的委托。
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
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。
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:
(一)领取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《登记表》)。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从商务部政府网站(http://)下载,或到当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《备案登记表》(格式附后)。
(2)填写《报名表》。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《登记表》的要求认真填写各项目信息,并确保填写内容完整、准确、真实; 同时,仔细阅读《登记表》背面的条款,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的签名和印章。